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40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弘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弘因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此觀同法第
51條第5款規定亦明。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要旨可參)。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確定(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時間等詳見附表一、二所載),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各罪,曾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484號、第78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如附表二編號2至11所示各罪,曾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7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等情,有上開各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又受刑人已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本件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份(附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1995號卷內)附卷為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所列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一、二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外部及內部界限之拘束,爰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周綉美附表一: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8月│民國104年11月│本院105年度│105年6月30日│本院105年度│105年6月30日│編號1、2之│││害防制││29日│審訴字第484││審訴字第484││罪,曾定應│││條例│││號、第780號││號、第780號││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2│毒品危│有期徒刑8月│105年2月4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月。│││害防制││││││││││條例││││││││├─┼───┼───────┼───────┼──────┼──────┼──────┼──────┼─────┤│3│毒品危│有期徒刑8月│105年6月8日│本院105年度│105年10月6日│本院105年度│105年10月6日││││害防制│││審訴字第1600││審訴字第1600│││││條例│││號││號│││├─┼───┼───────┼───────┼──────┼──────┼──────┼──────┤││4│毒品危│有期徒刑3月,│105年6月9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害防制│如易科罰金,以│││││││││條例│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5│毒品危│有期徒刑8月│105年5月17日│本院105年度│105年12月22│本院105年度│105年12月22││││害防制│││審訴字第2002│日│審訴字第2002│日││││條例│││號││號│││├─┼───┼───────┼───────┼──────┼──────┼──────┼──────┤││6│毒品危│有期徒刑3月,│105年5月17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害防制│如易科罰金,以│││││││││條例│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7│竊盜│有期徒刑3月,│105年4月15日│本院105年度│105年12月22│本院105年度│106年1月24日│││││如易科罰金,以││審易字第2293│日│審易字第2293││││││新臺幣1仟元折││號││號││││││算1日│││││││├─┼───┼───────┼───────┼──────┼──────┼──────┼──────┤││8│竊盜│有期徒刑4月,│104年10月27日│本院105年度│106年1月13日│本院105年度│106年2月7日│││││如易科罰金,以││訴字第448號││訴字第448號││││││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9│搶奪│有期徒刑1年│104年10月28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0│竊盜│有期徒刑3月,│105年4月28日│本院105年度│106年1月25日│本院105年度│106年3月2日│││││如易科罰金,以││易字第813號││易字第813號││││││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11│竊盜│有期徒刑8月│105年5月24日│本院105年度│106年2月21日│本院105年度│106年3月21日│││││││審易字第2687││審易字第2687││││││││號││號│││└─┴───┴───────┴───────┴──────┴──────┴──────┴──────┴─────┘附表二: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1年2月│民國105年11月│本院106年度│106年4月28日│本院106年度│106年5月23日││││害防制││16日│審訴字第182││審訴字第182│││││條例│││號││號│││├─┼───┼───────┼───────┼──────┼──────┼──────┼──────┼─────┤│2│毒品危│有期徒刑7年10│105年9月16日│106年度訴字│108年2月19日│106年度訴字│108年7月16日│編號2至11│││害防制│月││第474號││第474號││之罪,曾定│││條例│││││││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3│毒品危│有期徒刑7年10│105年9月27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年6月。│││害防制│月│││││││││條例││││││││├─┼───┼───────┼───────┼──────┼──────┼──────┼──────┤││4│毒品危│有期徒刑7年10│105年9月28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害防制│月│││││││││條例││││││││├─┼───┼───────┼───────┼──────┼──────┼──────┼──────┤││5│毒品危│有期徒刑7年10│105年9月16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害防制│月│││││││││條例││││││││├─┼───┼───────┼───────┼──────┼──────┼──────┼──────┤││6│毒品危│有期徒刑7年11│105年10月24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害防制│月│││││││││條例││││││││├─┼───┼───────┼───────┼──────┼──────┼──────┼──────┤││7│毒品危│有期徒刑7年11│105年9月16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害防制│月│││││││││條例││││││││├─┼───┼───────┼───────┼──────┼──────┼──────┼──────┤││8│毒品危│有期徒刑7年10│105年9月8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害防制│月│││││││││條例││││││││├─┼───┼───────┼───────┼──────┼──────┼──────┼──────┤││9│毒品危│有期徒刑7年10│105年9月9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害防制│月│││││││││條例││││││││├─┼───┼───────┼───────┼──────┼──────┼──────┼──────┤││10│毒品危│有期徒刑7年10│105年10月4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害防制│月│││││││││條例││││││││├─┼───┼───────┼───────┼──────┼──────┼──────┼──────┤││11│毒品危│有期徒刑7年11│105年10月11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害防制│月│││││││││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