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19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1963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怡齡 被告 艾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書記官洪幸如┌───────────────────────────────────────┐│附表:107年度基小字第1963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計算之期間(民國)│年利率│├──┼─────┼─────────┼─────┼─────────┼────┤│1│7,495元│自107年3月15日起至│1.15%│自107年4月16日起至│0.115%││││107年8月9日止││107年8月9日止││││││├─────────┼────┤│││││自107年8月10日起至│0.215%││││││107年10月15日止││││├─────────┼─────┼─────────┼────┤│││自107年8月10日起至│2.15%│自107年10月16日起│0.43%││││清償日止││清償日止││├──┼─────┼─────────┴─────┼─────────┴────┤│2│7,495元│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同上│├──┼─────┼───────────────┼──────────────┤│3│7,495元│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同上│├──┼─────┼───────────────┼──────────────┤│4│7,498元│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同上│├──┼─────┼───────────────┼──────────────┤│5│7,497元│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同上│├──┼─────┼───────────────┼──────────────┤│6│7,113元│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利│同上│├──┼─────┼───────────────┴──────────────┤│合計│44,5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