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67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吳冠杰
       吳美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吳潘滿華
       吳永祁
       吳元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
       陳育廷 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鄧智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5年3月29日
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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