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北交簡字第7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北交簡字第7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竹北交簡字第71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20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王明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似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速偵字第2074號被告甲○○男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竹北市新社里12鄰新社2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98年10月6日12時許,在新竹縣湖口鄉湖口工業區某處飲用2杯米酒頭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於同日14時51分許,行經新竹縣○○鄉○○路,適為執勤員警發現,當場攔截盤查,並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發現甲○○呼氣酒精濃度測定值達每公升0.84毫克。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1、被告甲○○警詢、偵查中自白。2、酒精濃度測定紀錄表1份。3、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1份。4、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1份。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1份。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嫌,請依法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檢察官張凱絜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周承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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