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拍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拍字第619號聲請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修正前民法第87
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9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20萬元,並以其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420萬元之扺押權為擔保,經翌日登記在案。嗣聲請人於98年6月3日以需款孔急為由,催告相對人於5日內清償上開借款,惟相對人仍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許秋莉附表:
┌────────────────────────────────────────┐│土地標示98年度拍字第619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編號│縣市○鄉鎮○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市區││││││││├──┼───┼───┼───┼──┼──┼──┼────┼─────┼─────┤│1│臺北縣│汐止市│厚德││557│建│1015.79│212/10000│乙○○、武│││││││││││氏天莊各│││││││││││212/20000│└──┴───┴───┴───┴──┴──┴──┴────┴─────┴─────┘┌────────────────────────────────────────┐│建物標示98年度拍字第619號│├──┬──┬────┬────┬─────┬───────┬───┬──────┤│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權利│所有權人││││││要建築材料│(平方公尺)│範圍│││││││及房屋層數├───┬───┤││││││││樓層│附屬│││││││││面積│建物│││├──┼──┼────┼────┼─────┼───┼───┼───┼──────┤│1│5322│臺北縣汐│臺北縣汐│鋼筋混凝土│第5層│陽臺│全部│乙○○、 武氏 ││││止市厚德│止市樟樹│造(5層)│73.19│5.66││天莊各1/2││││段557地│一路135│││││││││號│巷29號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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