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95號
原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送達代收人 郭思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增福 等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李**」、「廖**」之完整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資特定被告人別之具體年籍資料,並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