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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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95號

原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送達代收人 郭思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增福 等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李**」、「廖**」之完整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資特定被告人別之具體年籍資料,並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陳香菱

歷審裁判

  • 中壢簡易庭 112 年度 壢簡 字第 95 號裁定(112.03.03)[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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