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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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乙○○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上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准予訴訟救助,須以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要件,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自明。查本件聲請人(即第一審原告)於第一審起訴時,曾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六十萬元,有繳費收據附卷可稽,其於訴訟進行中不能釋明其經濟狀況確有重大之變遷,自非屬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人。聲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葉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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