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71號原告 范金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國晃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