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85號原告 李炫志 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 律師複代理人 林耕樂 律師被告 鍾發泳 訴訟代理人 蕭宇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於本院第四十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書記官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