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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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四一號
原告丙○○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伍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石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