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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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十四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周順良 被告東台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苗兼法定代理人乙○○住苗被告甲○○住苗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文書之方式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係依進口物資融資契約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借款及其利息與違約金,因兩造所簽訂之進口物資融資契約第二十條已約定該契約涉訟時,合意以原告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原告所在地係設在台北市○○區○○街○○號,是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兩造合意所定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清償債務之訴自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競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楊翠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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