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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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5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件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