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9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49,81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0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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