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字第167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聲請限制住居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限制住居於臺南縣永康市○○街○○巷○○號及臺南縣永康市○○○街○○號十六樓之二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被告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審訊完畢,經查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准予限制住居於臺南縣永康市○○街○○巷○○號及臺南縣永康市○○○街○○號十六樓之二後,准予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映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吉裕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