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93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華堂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昭穎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壹萬柒仟柒佰肆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肆仟零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謝育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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