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174號聲請人陸軍後勤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房茂宏 代理人 李璧芝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解任相對人立綱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請求重新選任清算人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提出非相對人立綱企業有限公司董事、股東而願受選派出任相對人公司清算人之名冊及同意書。
二、預估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金額。
三、陳報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能否支出前開清算程序之費用,若相對人無財產時,則聲請人願暫代繳該部分費用。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書記官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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