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57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沙簡字第5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正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
度偵字第24685、261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正輝犯竊盜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鑰匙壹把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安全帽壹頂、遮陽外套
壹件、遮陽裙擺壹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新臺幣陸佰玖拾捌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2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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