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2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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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2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23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䕒蒂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49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所竊物品口罩單位「個」均更正為「盒」、「 曼秀 倫敦薄荷滾珠精油棒」更正為「曼秀雷敦薄荷滾珠精油棒」、「 杜蕾斯 輕薄幻潤滑裝隱衛生套」更正為「杜蕾斯輕薄幻隱潤滑裝衛生套」,另補充理由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訊據被告甲○○雖於偵查中辯稱:我去年9月開始有服用憂鬱、焦慮的藥,服用藥物後就開始有竊盜的症狀,後來我去查藥物的副作用,會有精神混淆,手腳不由自主律動的情況等語(見警卷第4頁、偵卷第24頁)。惟查被告於本案行為前是否果有服用其所稱之藥物,未見其舉證以實其說,所辯已屬有疑;另由其行為舉止觀之,被告於行竊時尚知迴避至店員無法監看之商店角落,將竊得商品隱藏於自備之紙箱後始取出店面,復於行竊後頭戴安全帽、平穩駕駛機車離開現場,有監視器翻拍照片可參(見警卷第30至第31頁),行為顯與常人無異,尚難認其行為時有何欠缺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或該等能力顯著降低之情形。況縱認被告自陳服用藥物致影響其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之辯解屬實,被告既明知該藥物可能將對其意識狀態及行為控制力之影響,前又已曾因竊盜案件經法院為科刑判決(見本院110年度簡字第
397號判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75號判決),卻仍於服藥後放任自己外出至公眾場所致為本案竊盜犯行,亦為被告自行所招致,依刑法第19條第3項之規定,仍不得減輕其刑。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不足採信,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造成告訴人 胡錦棠 財物損失及危害社會治安,顯然欠缺法紀觀念及未尊重他人財產權,所為實不足取。另考量被告之犯後態度,所竊取之物均已合法發還告訴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憑(見警卷第19頁),犯罪所生之損害稍有減輕,並與告訴人和解,有和解書可參(然因竊盜罪為非告訴乃論案件,此不影響本案訴追要件),兼衡被告竊取便利商店商品之犯罪手段與情節,竊取物品之種類與價值,及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被告竊得之南六醫用口罩1盒、康乃馨牌兒童口罩1盒、恆大優衛牌口罩1盒、宏偉醫療口罩1盒、 海昌 美麗生理緩衝液1瓶、 愛爾康 全方位保養液2瓶、BURTBEES檸檬草防蚊液1個、曼秀雷敦薄荷滾珠精油棒1個、杜蕾斯輕薄幻隱衛生套3組、杜蕾斯輕薄幻隱潤滑裝衛生套3組、杜蕾斯超輕勁潤滑裝衛生套3組、綠油精2個、萬應白花油1個、樂敦視涵保養液2瓶,均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因均已合法發還告訴人,有上開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可佐,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翁瑄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4923號被告甲○○女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9年12月13日20時4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徒手竊取該超商店長胡錦棠管領、置放在架貨上之南六醫用口罩1個、康乃馨牌兒童口罩1個、恆大優衛牌口罩1個、宏偉醫療口罩1個、海昌美麗生理緩衝液1瓶、愛爾康全方位保養液2瓶、BURTBEES檸檬草防蚊液1個、曼秀倫敦薄荷滾珠精油棒1個、杜蕾斯輕薄幻隱衛生套3組、杜蕾斯輕薄幻潤滑裝隱衛生套3組、杜蕾斯超輕勁潤滑裝衛生套3組、綠油精2個、萬應白花油1個、樂敦視涵保養液2瓶(價值共新臺幣5023元),得手後將之藏放在紙箱內,未經結帳即離去。嗣胡錦棠發現商品短缺,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失竊,報警處理,員警再調閱沿線監視器畫面,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胡錦棠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胡錦棠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庫存調整記錄差異表、檯帳圖報表各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贓物照片5張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另報告及告訴意旨認被告於上開時、地,竊取海昌美麗生理緩衝液之數量為2瓶乙節。經查,上情為被告所否認,且卷附庫存調整記錄差異表之調整後數量皆係人工手改,該表之數量是否為正確,並非無疑,再參以本件無法排除海昌美麗生理緩衝液之數量差異是因清點失誤或其他原因造成之可能性,是本件此部分除告訴人之單一指訴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所竊海昌美麗生理緩衝液之數量為2瓶。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竊盜之犯行,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檢察官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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