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15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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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1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159號原告 劉如純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並未提出本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書。茲限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裁決書到院。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書記官邱秋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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