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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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0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玉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執聲字第8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玉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貳拾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玉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再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足資供參。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各罪之犯罪日期,均係於最先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9年12月9日)以前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詳見附表所載),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符合數罪定其應執行刑之要件,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計算式:有期徒刑1年3月+2年10月+2年6月+1年2月=7年9月),再衡諸受刑人本案各罪所犯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之犯行,罪質相同,時間相近,且犯罪情節與手段均是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收簿手」或「提款手」,故該相同罪值之罪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性較高,刑罰效果應予遞減,始符合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及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兼衡各次犯行對於社會整體之危害程度,與受刑人仍有賦歸社會之需要、刑罰之邊際效益遞減、痛苦程度遞增等總體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洪韻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書記官林水木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備註││號││││法院、案│判決日期│法院、│確定日期│││││││號││案號│││├─┼──┼───┼────┼────┼────┼───┼────┼────┤│1│詐欺│有期徒│109年4月│臺南地院│109年9月│同左│109年12│臺南地檢││││刑1年│26日至│109年度│9日││月9日│110年度││││1月(│109年4月│訴字第││││執字第││││共2罪│27日(2│902號││││125號││││)│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2│詐欺│有期徒│109年4月│高雄地院│109年12│同左│110年1月│高雄地檢││││刑1年│26日至│109年度│月10日││13日│110年度││││1月(│109年4月│審訴字第││││執字第││││共3罪│30日(3│1104號││││1300號││││)│次)│││││(編號2││││││││││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3│詐欺│有期徒│109年4月│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刑1年│24日至│││││││││2月(│109年4月│││││││││共3罪│30日(3│││││││││)│次)││││││├─┼──┼───┼────┼────┼────┼───┼────┤││4│詐欺│有期徒│109年4月│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刑1年│24日至│││││││││3月(│109年4月│││││││││共2罪│26日(2│││││││││)│次)││││││├─┼──┼───┼────┼────┼────┼───┼────┼────┤│5│詐欺│有期徒│109年4月│橋頭地院│109年11│同左│110年3月│橋頭地檢││││刑1年│20日至│109年度│月10日││17日│110年度││││1月(│109年5月│訴字第││││執字第││││共11罪│4日(11│368號││││1834號││││)│次)│││││(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6│詐欺│有期徒│109年4月│高雄地院│110年2月│同左│110年3月│高雄地檢││││刑1年│18日至│109年度│4日││31日│110年度││││2月│109年4月│審訴字第││││執字第│││││29日│1352號││││33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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