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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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黃樹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109年度偵字第4194號),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鐮刀壹支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黃樹連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4194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鐮刀1把,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聲請書漏引而予以補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
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4194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可參。又前開案件扣得之鐮刀1把,為被告所有乙節,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可佐,且被告亦於警詢中坦承該鐮刀1把為其所有且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書記官周耿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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