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重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64號上訴人 楊林美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博名 等6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1,076,041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64,256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訴人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甯馨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書記官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