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1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1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173號聲請人 唐長春 (即 樂微萍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芯瑜┌────────────────────────────────────┐│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1│1000│├──┼───────────────┼──────────┼───┼──┤│000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1│1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