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建上易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上易字第18號上訴人堂營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啟德 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法定代理人 盧維屏 訴訟代理人 許文勝
翁浩建 施旭 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民事第五庭
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書記官洪慧敏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建上易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上易字第18號上訴人堂營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啟德 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法定代理人 盧維屏 訴訟代理人 許文勝
翁浩建 施旭 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民事第五庭
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書記官洪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