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1號聲請人 伍柏螘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6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伍柏螘開庭未到,實係因未收到通知,且願意與被害人和解,請審酌上情,准予交保回去籌措賠償金額。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甫於民國103年12月14日起羈押在案。本院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經通緝始到案之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在卷可稽,已可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本案亦經通緝始到案,亦足認被告確有逃亡之事實,而上開羈押原因迄今尚未消滅,是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張琇涵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