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易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237號上訴人漢強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君彥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 律師被上訴人越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麗羚 訴訟代理人 盧昱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準備程序終結。茲指定於民國104年2月1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謝肅珍法官甯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書記官陳曼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