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侵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訴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羽潔律師
黃國媛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淑雯
法官李子寧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侵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訴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羽潔律師
黃國媛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淑雯
法官李子寧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