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3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酷客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可明 訴訟代理人 郭香吟 律師被告 張震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2年度自字第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張震田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淑雯
法官王筑萱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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