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當選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選字第2號原告 蔡富貴 被告 馬英九
蔡英文 陳建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當選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第11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馬英九總統、蔡英文總統暨陳建仁副總統當選無效訴訟部分,依前開說明,專屬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則依法自應由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高等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羅立德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書記官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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