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783號上訴人 施孫隆盛 被上訴人 施陳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783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林佑珊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