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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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878號上訴人 馬幼芳 被上訴人 張征宇
張靖宇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878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壹拾壹萬叁仟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柒仟捌佰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林佑珊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