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303號聲請人廣升商業機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煥達 上列聲請人就上訴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靳亞雄 、 楊哲和 、 王子忠 間給付租金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2月22日於原審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陳蒨儀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書記官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