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酷客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可明 訴訟代理人 郭香吟 律師被告 黃奎章
杰霓國際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尊啟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自字第8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淑雯
法官王筑萱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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