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抗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抗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494號抗告人 謝諒獲 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管乃茹 間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9月9日102年度店事聲字第29號裁定提起抗告。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應徵之裁判費為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李家慧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書記官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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