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小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142號
原   告  何秋平
被   告  林雨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雨涵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
1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月
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桃園簡易庭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資料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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