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易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960號上訴人 莊斐文 訴訟代理人 蔡鈞傑 律師(法扶律師)被上訴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訴訟代理人 曾瑞文
黃正煌 蔡嘉芳 阮承禹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翠華
法官許炎灶法官蔡惠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蕭英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