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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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2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251號原告甲○○○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參加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91年10月22日以「雙層窗簾」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
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之1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6月27日以(94)智專三(三)06020字第0942058875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95年10月17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被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黃秋鴻法官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書記官蔡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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