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丁○○相對人乙○○
庚○○甲○○丙○○戊○○己○○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乙○○、庚○○、甲○○、丙○○、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柒仟陸佰壹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乙○○、庚○○、甲○○、丙○○、戊○○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二萬七千六百十二元(裁判費一萬九千六百十二元、鑑定費八千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詹益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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