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聲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一級棒國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業據其提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1份以為釋明,復經本院調閱聲請人96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勞保局電子閘門查
詢作業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核對屬實,堪認聲請人確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起訴之內容,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
勝訴之望,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