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77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220元
,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時當庭裁定
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5,170元,並經記明言詞辯論筆錄
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附卷足
佐,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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