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347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4年度訴字第580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具備上開程式,曾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其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5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考。上訴人雖曾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裁定駁回(95年度聲字第139號)。上訴人迄未補繳裁判費,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黃嘉烈法官周美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書記官董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