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破字第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破產法第一條定有明文。而所謂停止支付者,係指債務人對於債權人表示不能支付一般金錢債務意旨之行為而言,若債務人僅給付遲延,而有事證足證尚有清償債務之能力時,即難認有宣告破產之原因。至債務人之財產價值是否足堪清償其債務,除參酌債務人不動產之有無及價值為認定外,尚須考量債務人之其他財產、信用、能力等情。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受僱擔任大拖車司機,月薪約新臺幣(下同)六萬五千元,惟聲請人平時即罹患高血壓及心臟血管阻塞之慢性病,致上開薪資不足支付生活及醫藥費用,聲請人不得已,乃逐月向銀行辦理小額借款,並按月清償部分借款。今年三月間,聲請人因心臟病發,於馬偕醫院臺東分院(下稱馬偕醫院)接受心導管手術後,身體已無法負荷駕駛之工作,致失去工作至今,故聲請人已確定不能清償債務,有戶籍謄本、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馬偕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爰聲請宣告破產云云。
三、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上開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所載,其尚有資產合計約三十八萬五千元;其對中國信託銀行等十一家金融機構合計之本金債務約為一百八十萬元,另依聲請人所陳,其目前僅係無法再從事駕駛之工作而已,並非無法從事其他工作,且參諸聲請人目前五十三歲,曾任職於多家公司,有戶籍謄本、勞保局電子閘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故依其年紀、經歷等情觀之,聲請人至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得強制退休之年齡六十歲止,尚得工作七年,衡諸聲請人之能力,其尚有清償債務之能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兆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