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3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304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第二審判決(94年度上訴字第304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按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依據前開規定,不得向第三審法院上訴,茲上訴人即被告甲○○就所犯詐欺罪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范清銘法官杜惠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