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291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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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29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12919號債權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陸仟肆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書記官范鳳月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5年度促字第12919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4年7月25日│150,000元│94年7月26日│SN0000000│├──┼─────────┼───────────┼───────────┼───────────┤│002│94年8月10日│225,689元│94年8月11日│SN0000000│├──┼─────────┼───────────┼───────────┼───────────┤│003│94年9月10日│150,000元│94年9月13日│SN0000000│├──┼─────────┼───────────┼───────────┼───────────┤│004│94年10月10日│150,000元│94年10月12日│SN0000000│├──┼─────────┼───────────┼───────────┼───────────┤│005│94年11月10日│150,000元│94年11月11日│SN0000000│├──┼─────────┼───────────┼───────────┼───────────┤│006│94年12月10日│50,000元│94年12月13日│SN0000000│├──┼─────────┼───────────┼───────────┼───────────┤│007│94年6月11日│154,740元│94年6月14日│NC0000000│├──┼─────────┼───────────┼───────────┼───────────┤│008│94年6月25日│197,300元│94年6月28日│NC0000000│├──┼─────────┼───────────┼───────────┼───────────┤│009│94年6月30日│154,300元│94年7月2日│NC0000000│├──┼─────────┼───────────┼───────────┼───────────┤│010│94年7月5日│154,400元│94年7月6日│N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