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3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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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4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4384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政憲律師
林信宏律師 吳絮琳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09號,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施俊堯法官蔡新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