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10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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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1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1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志祥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湧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按日息千分之二計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