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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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六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鄭素如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零叁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零叁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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