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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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59號聲請人福斯汎德聯合職工福利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唐榮椿 代理人 陳慧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0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蕙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洪婉菁┌─────────────────────────────────────────────┐│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福斯汎德聯合職工福│彰化商業銀行敦化分│102年8月8日│4,372元│JN0000000│││利委員會唐榮椿│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