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27號聲請人富安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宥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0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李心怡┌──────────────────────────────────┐│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雅光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102年9月10日│18,000元│CR0000000││││行大直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