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29號原告新鴻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被告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雅萍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壹仟肆佰壹拾肆萬參仟
捌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萬零玖佰伍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佰萬零肆佰伍拾伍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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